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9民初2317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银山,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银山、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道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银山、被告国道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7096.4元。事实与理由:**为延庆区×号楼×房屋的业主。2018年1月31日,*银山家的自来水管爆裂,造成**财产损失,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银山辩称,*银山将房屋出租给国道通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如发生类似本案事故,由承租方承担责任,故国道通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告国道通公司辩称,根据与***的租赁协议,国道通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对于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请法院核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为延庆区×号楼×房屋的业主,***为其楼上×房屋业主。2.2017年2月20日***与国道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国道通公司(乙方),协议第九条约定,租期内乙方应保证房屋的安全,如发生火灾、被盗、打架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刑事责任与经济责任。3.2018年1月31日凌晨,*银山四楼房屋水管破裂漏水,漏水经三楼×室***家流入二楼***,造成楼下张旭家被淹。事发时,国道通没有人员居住在×室。4.由于浸水,**的家具、床上用品及衣物、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本院现场勘查并询价,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装修损失为7套门计6300元,墙面粉刷8151元,厨房及卫生间损失720元,合计15171元。另外,**主张浸水期间房租12000元、前期保洁费1120元、洗照片费用89.4元、灯具105元、装修期间租房费12000元、搬家费4400元(含一架钢琴)、后期保洁费1800元、两位老人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30000元、储物柜物品2500元、床上用品及衣物损失3282元。
本院认为,根据*银山与国道通公司的租赁协议,国道通公司在租赁房屋期间,应当负责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问题,且国道通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损失由国道通公司承担。结合**提交的损失明细表、现场情况,对**的损失确定如下:1.装修及附属物品(主要指大件家具、家电、附着物等);当事人均认可的装修损失为15171元,本院考虑到张旭家浸水后房屋整体装修及多种附属物品均不同程度遭受损坏,部分物品虽然仍具备使用价值,但其外观及质量均受到影响,具体损失难以一一准确判断,酌定对装修及附属物品增加30000元,即该类损失确定为45171元。2.床上用品及衣物损失3282元、储物柜杂物2500元;该类损失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计5782元。3.租房费;事发时,***漏水严重,又临近春节,本院对其主张的三个月租房期予以采信,酌定该部分租房费9000元。同时**主张重新装修发生的租房费,本院对其主张的三个月租房期予以采信,酌定该部分租房费9000元。4.搬家费;**主张4400元的搬家费(含一架钢琴),本院考虑到实际情况,酌定为4000元。5.保洁费;**主张的前期保洁费1120元,本院结合漏水情况,对此予以支持。以上**的合理损失共计74073元,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40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80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300元,由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华
书记员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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