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红军、付根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红军,男,汉族,1972年9月3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付根乾,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红军与被执行人付根乾、河南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河南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付根乾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付根乾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8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拘留决定书;3、2018年1月30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8年8月10日我与本院执行干警***一起前往付根乾居住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与康泰路交叉口东南侧意墅蓝山小区6号楼2单元4层404号查找被执行人付根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5、2018年7月26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我院通过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付根乾名下房产第三轮后查封;7、2018年8月15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听取了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禹海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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