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353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码:42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莱,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