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景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秋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翰铭,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景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2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土地、车辆、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措施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鉴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2执1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洋
人民陪审员 张箐
人民陪审员 王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