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2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指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吉01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6400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娄江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1号以西房屋【长房权字第10601930**,丘地号4-101/24-132(302),建筑面积:77.11平方米】。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64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娄江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1号以西房屋【【长房权字第10601930**丘地号4-101/24-132(302),建筑面积:77.11平方米】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