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3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双阳区东双阳大街南69号楼105号房、产权证号:长双权字第60619340号、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丘地号:31-1/303-69房产及担保人李洪艳名下坐落于双阳区东双阳大街南69号楼107号房、产权证号:长双权字第60619342号、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丘地号:31-1/303-69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双阳区东双阳大街南69号楼105号房、产权证号:长双权字第60619340号、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丘地号:31-1/303-69房产所有权;
二、查封担保人李洪艳名下坐落于双阳区东双阳大街南69号楼107号房、产权证号:长双权字第60619342号、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丘地号:31-1/303-69房产所有权;
三、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