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7206元(执行费3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