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6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6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739.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59739.00元,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7)吉0106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