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执9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梅宇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宇、曹晓兰(实习),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马镇金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傅云军。
本院受理的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910.27元;二、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云A×××**、云A×××**、云A×××**汽车。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颜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