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5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西门路143号F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4885033A。
法定代表人:王力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唤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马镇金苑小区15幢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9509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鑫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6898654N。
法定代表人:焦元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焦元芳,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元芳、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渝信证字第21415号、(2020)渝信证字第85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元芳、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担保费、律师服务费等319835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0年4月9日,本院以(2020)渝0116执1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门市、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抵押登记)。2020年10月15日,本院(2020)渝0116执1477号案件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款374542.87元以及支付本案执行费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焦元芳在本院(2020)渝0116执1477号案件的应收款1421464.14元;因本院(2021)渝0116执保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焦元芳在本院(2020)渝0116执1477号案件的应收款1421464.14元,前述案款提存于本院案款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焦元芳、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2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374542.8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5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公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审 判 员 王琮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劲松
书 记 员 黄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