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马镇金苑小区15幢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950923。
法定代表人:傅云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65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询了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查询到的无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在限额内已依法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云南云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祥
审判员  李国昌
审判员  施淑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