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鲁0523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19)鲁05民终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王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0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王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500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4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