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陶杏云,公司总经理。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19)鲁05民终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王镇人民政府有未支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王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39022.48元。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威海
书记员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