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房产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6民初89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盛建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北区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房产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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