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
本院在执行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26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鹏飞
执行员 李 硕
执行员 唐坤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钰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