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州腾龙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再118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北段(老地税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盛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腾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湍河水车村吕庄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林梅,女,汉族,1964年5月9日生,住淅川县。
原审被告: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产业集聚区(九重镇王楼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忠玉,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邓州腾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林梅、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3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应予再审。202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1)豫13民监26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马群,二审被上诉人腾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原审被告九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忠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林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主文为“被告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徐长欣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邓州市腾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25686.1元的责任”,但原判未查明淅川县恒信公司是否欠付徐长欣工程款。在责任主体方面,腾龙公司与徐长欣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从徐长欣处承揽门窗及扶手等部分业务,与恒信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应对恒信公司是否欠付徐长欣工程款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对腾龙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13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干祥
审 判 员 胡书海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跃忠
书 记 员 司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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