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326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淅川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26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326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