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0007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007号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02幢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TF7F1XY。 被告:江苏博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竹园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68995220K。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与被告南京***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群星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