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31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5031号
原告: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沙墩港村。
法定代表人:藏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鸿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新区路西侧。
原告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2元,减半收取计8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1元,由无锡新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建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