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3民初93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群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518935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LG4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群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纠纷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