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014号
申请人: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1177133B,住所地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永平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忠。
被申请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7850899X,住所地泰州市广陵镇顾周村。
法定代表人:蒋新泉。
申请人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4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4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