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1177133B,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莉,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7850899X,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8511.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