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4530号
原告:江苏金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500号道谷商务大厦1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辰嘉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幢15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辰嘉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但原告江苏金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490元,由原告江苏金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