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726号
原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松,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6元,由原告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兵
书 记 员 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