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邢青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5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23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新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