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邢青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5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23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新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