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5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063261689Q,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1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3221.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3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经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扬州市××区丁××镇××**组××号的农村自建房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该房产系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的村民,且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农村住房,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 三、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2月05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冻结起始期限为2022年10月2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502.13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为2022年12月08日起至2025年12月07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12月06日,本院至扬州市××区仙女镇东苑社区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2022年12月0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2年12月29日本院与申请人扬州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案共执行到位执行款35502.1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 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