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4464号
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居委常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延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铜鼓村。
法定代表人:吕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盛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幢1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绿盛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838元,减半收取计101919元,由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毛星
人民陪审员裴幼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