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51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5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6046940.78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纠纷已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6046940.78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