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5127号之二
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29元,减半收取27065元,由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银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