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5127号之二
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29元,减半收取27065元,由原告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银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