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5127号
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价值6046940.78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6046940.78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