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聚鑫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监1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丹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聚鑫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3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屈长宾,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根全,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申诉人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郑州聚鑫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江根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许民再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召
审 判 员 许宏伟
审 判 员 朱耀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丽君
书 记 员 贾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