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14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丹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华锋
审判员 张玉峰
审判员 靳晓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梁红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