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357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淅川县。
原告:***,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衡金良,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
被告: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罗书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金良、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衡金良、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