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53497866K。
法定代表人: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美、刘园,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殷小良,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897D9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小良、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6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殷小良、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本案借款以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结账,利随本清,被执行人***保证于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余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清;被执行人殷小良、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三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称,被执行人有道公司仍在判决书所示地址,不清楚被执行人***、殷小良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1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以及传票。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1年1月18日、3月29日、5月31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并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7个、殷小良银行存款账户12个、有道公司银行存款账户2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12个月,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殷小良银行存款7700元发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殷小良、有道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水××小区××室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该处房产已出售,被执行人不在此处居住。本院又至被执行人有道公司经营地泰兴市××××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
5.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同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上述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扣划了被执行人殷小良银行存款7700元已发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汽车(未能实际扣押);通过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68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