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312号
原告:启东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730-3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20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宿迁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徽山湖路201号宿城文体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东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启创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亿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亿达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宿迁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洲公司)为第三人。
启创公司诉称,2020年9月30日,绿洲公司开具票号为23103090000122020093073984332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205982.27元,收票人为亿达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该份汇票经过多次连续背书于2020年10月10日由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启创公司。2021年9月30日该汇票到期后,启创公司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为维护启创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亿达支付205982.27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亿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绿洲公司为第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的出票人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第三人(包括绿洲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