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06民初6183号 原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20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实习),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美、被告永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永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永盛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28,850.69元,返还质保金48,865.52元,共计1,677,716.21元并支利息(以1,677,716.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永盛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连云港恒大**郡交楼后渗漏水***工程年度合同》,约由原告负责承接连云港恒大**郡项目现场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指的***工程,同时包括乙方***工程项目的二次保修工作。22年1月13日,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批表,确认工程结算价合计1,628,850.69元,质保金48,865.52元,共计1,677,716.21元。虽经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永盛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求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实际已经以承兑汇票支付765,051.66元,原告已经开具3张发票分别为200,000元、200,000元、365,051.66元。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对方已开票金额841,612.79元,剩余未开具相应的发票,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第二款乙方待领取相应金额前应该开具谁无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被告认为剩余款项并未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对于原告诉求要求返还质保金金额确认,但是该质保金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计算利息及利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被告提请法庭根据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1,628,850.69元,但其实际主张1,677,716.21元,明显超出合同结算价格,与事实和惯例不符,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判决。 原告亿达公司围绕本案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连云港恒大**郡交楼后渗漏水***年度合同一份。证明的法律事实,原告负责为被告位于连云港恒大**郡项目提供防水维修服务,合同约定了价款、支付方式等。2.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1,628,850.69元。结算单中陈述已经支付842,612.79元,实际只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了765,051.66元,而票据并未实际得到承兑,故该工程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3.承兑汇票三份,证明原告并未收到承兑汇票的款项,并未得到清偿;4.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向案外人新北区***艺艺术培训工作室支付承兑汇票额的180,400元。5.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三份,金额分别为842,612.79元、786,237.9元等合计为1,628,850.69元。 被告永盛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票据7115号正反面,证明原告已经将票据实际转让,我方已经支付金额;2、竣工验收表一张,证明验收时间2021年6月25日和质保金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 对于上述证据,综合原当当庭陈述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永盛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本院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13日,原告亿达公司(乙方)与被告永盛公司(甲方)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楼盘名称及地点。楼盘名称:连云港恒大**郡。楼盘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滨河新城浦发路东、**路南。第二条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开发的连云港恒大**郡项目***工程的指定承包单位之一,负责承接该项目现场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楼盘客服中心)指定的***工程,同时包括乙方***工程项目的二次保修工作。第三条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365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节点工期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工期节点。第四条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甲方另行说明的除外)、包水电费、包成品保护(含装饰面、家具、家电等原有成品的防护)、包质量、包工期、***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包完工后清场及包二次保修的承包方式。楼盘客服中心一般以户或分项工程的形式向乙方签发《委托维修任务书》(注明问题原因、维修内容、进场施工时间、工期等要求),乙方则按照《委托维修任务书》所列项目及要求完成维修任务。第五条合同价:每份委托单独核算,采用含税单价包干。具体根据本合同附件2所列综合单价,依据甲方工程部、乙方、楼盘客服中心及业主四方书面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合同附表中没有的维修项目,由乙方报价,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综合干单价包含的内容:包括材料及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运输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材料卸车、保管及转运费、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区域围蔽等)、***、临时设施费、保修费、垃圾清运到发包人指定点堆放的费用及其它措施费、税金、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实现本工程目的所需的其它全部费用。包干单价不因市场物价、人工费、材料费的变动而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楼盘客服中心每月25日汇总上报《维修工程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经乙方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结算总金额的97%的工程款,剩下3%留作工程保修***修期满,若无任何质量问题,无代付代扣费用则无息返还给乙方。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发票的抬头应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拒付。3、以上付款,甲方可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4、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甲方尚未支付款项的,甲方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发票符合约定;甲方已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乙方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提交虚假发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二条质量保修期:1、每项委托***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保修,保修期按防水及防渗漏5年、装修及安装工程2年执行。2、楼盘客服中心管辖物业由乙方负责承接修缮施工的,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保修管理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10、本合同暂定总价为¥2,585,371.00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伍仟叁佰柒拾壹元整)。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纳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的履约保函。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或从乙方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抵扣。12、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各期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交相应金额的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1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发布新政策调整税率的,在新政策生效日前已经付款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政策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如无法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的,受票方有权在后期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税率调整前后的差额金额或由开票方向受票方补齐差额金额。国家新政策生效之日后的应付合同款项未开具发票且无法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新政策确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及计算剩余应付款项金额;如本合同涉及含税价的,则税率调整后的合税单价(或剩余总价)=税率调整前合同含税单。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二、2021年6月25日,恒大**郡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1月13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防水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付款申请表:最终结算金额1,628,850.69元,质保金48,865.52元,已付进度款842,612.79元,按合同约定应付款金额为737,372.38元。原告亿达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022年12月6日开具金额分别为842,612.79元、786,237.9元等合计为1,628,850.69元。 三、2021年2月3日,被告永盛公司向向原告亿达公司背书转让出票人为永盛公司尾号为4267号金额365,051.66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3月11日,被告永盛公司向向原告亿达公司背书转让出票人为永盛公司尾号为7115号金额2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亿达公司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给最后一手新北区***艺艺术培训工作室(以下简称乐艺工作室),因其无法承兑,乐艺工作室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3民初民事调解书:1.双方一致同意以180,400元结账,亿达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乐艺工作室将7115号承兑汇票退还亿达公司。2021年9月29日,被告永盛公司向向原告亿达公司背书转让出票人为永盛公司尾号为3203号金额2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金额合计765,051.66元,因被告永盛公司银行账户被相关部门监管而被银行拒绝承兑。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即为该种情形,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被告永盛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求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实际已经以承兑汇票支付765,051.66元,原告已经开具3张发票分别为200,000元、200,000元、365,051.66元。本院认为,案涉3张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视为已付工程款,理由如下:首先,永盛公司向亿达公司支付3张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在案证据显示,案涉3张商业承兑汇票系因永盛公司银行账户接受监管而被银行拒绝承兑,亿达集团对此不存在过错。该3张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765,051.66元工程款的效力,亿达公司有权要求永盛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765,051.66元工程款的义务。其次,被告提供711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信息证实该汇票已转让乐艺工作室,但因无法承兑,乐艺工作室已向亿达公司主张权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综上,故对被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最终结算金额1,628,850.69元,其中质保金48,865.52元。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第12款约定: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本案工程于2021年6月25日竣工验收,该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每项委托***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保修,保修期按防水及防渗漏5年、装修及安装工程2年执行。因恒大**郡项目***工程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本案质保金未到期,应付工程款数额为1,628,850.69元-48,865.52元=1,579,985.17元。原告亿达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022年12月6日开具金额分别为842,612.79元、786,237.9元等合计1,628,850.69元增值税发票。故被告永盛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579,985.17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永盛公司给付工程款1,579,985.17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质保金48,865.52元,因本案质保金未到期,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楼盘客服中心每月25日汇总上报《维修工程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经乙方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结算总金额的97%的工程款,剩下3%留作工程保修***修期满,若无任何质量问题,无代付代扣费用则无息返还给乙方。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发票的抬头应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欠款在2022年1月13日结算后60日内付款,但786,237.9元增值税发票于2022年12月6日开具,故793,747.27元利息自2020年3月14日起,另786,237.9元自2022年12月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9,985.17元及利息(793,747.27元利息自2020年3月14日起,另786,237.9元自2022年12月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1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