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83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