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自成与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457号 原告:王自成,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成诉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成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