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1899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8284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路(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078309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8民初14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合同施工内容属于富都酒店改造项目中的一部分,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常州市新北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即使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安装、交付地点均为常州市新北区,合同履行地明确,并不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