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201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1室、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瑛,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杭氧和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82936307Y。
法定代表人:毛国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氧和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496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东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