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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67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1室、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晨光村818号。 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预交708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