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66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丽水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亦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