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1执5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先进村九里自然村868号,组织机构代码:0786804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4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4778.5元,并负担诉讼费3354.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1执57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