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久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贸易商行与江西久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574号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5**206室K座。 法定代表人:柳亚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久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光先。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与被告江西久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上海**贸易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益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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