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574号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5**206室K座。
法定代表人:柳亚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久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光先。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与被告江西久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上海**贸易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益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