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02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兴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兴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8元,减半收取4084元,由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