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879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和睦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26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利民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601901.5元(账户:13×××23)、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和睦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解放西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账户:29×××69)的财产。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和睦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26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