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宁夏永顺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5370号
原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永顺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魏某,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夏永顺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永顺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生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晨
书记员    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