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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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81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司某、张某1,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本院在执行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5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11233.43元(含执行费143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11233.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2022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于2022年8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灵武市××路以南,标准厂房项目以西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证号:宁20**灵武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暂时无法处理。已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号、×××号车辆过户手续,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

4.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2年9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2022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宁夏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2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亮亮
审判员贺永宏
审判员柏晓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