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等诉讼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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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006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和睦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26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利民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601901.5元(账号:×××),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依据该生效文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和睦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解放西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账户:×××),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和睦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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