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璟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璟龙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璟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盘***1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祁汉新。 被告:祁汉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市江岸区。 被告:**,女,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市江岸区。 第三人:中顺泓(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璟龙建筑有限公司、**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汉新、**及第三人中顺泓(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